2010年5月25日

果然係專欄第七版(第1335期)

果然係專欄第七版(第1335期)
2010年5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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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期《果然係專欄》的內容如下:

1. 呂智偉聯同二等公安欺負弱質女流之輩嚴敏華

請大家萬勿錯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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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 專欄內容 ○ Column Conten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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呂智偉聯同二等公安欺負弱質女流之輩嚴敏華

香港的女權絕對是世界第一,真是信不信由你。大家可以看見對付示威者最勇猛的特區警隊,每次遇著女性,就好像紙扎警察般。

捉拿醉娃時被摑了一巴拳,勇猛的警察立即應聲倒地,清醒的警察居然仍能使用對講機報告,卻不能站穩身體;變本加厲的警隊今次就更驚人了,面對著一位十八歲弱質少女,在立法會的議事堂外喊口號,卻能令廿九歲身形龐大的呂志偉感到被恐嚇,警方更因此而以涉嫌刑事恐嚇之罪名拘捕該名少女!由此看來,該名少女一定是身懷絕技,可以一次過放倒十幾個持械警員,威脅到呂志偉的人身安全!

香港似乎沒有人權可言,原來喊口號就叫刑事恐嚇,廿三條都未立法,就已經出現警隊欺壓市民的現象。呂智偉今次誣陷嚴敏華刑事恐嚇,絕對是無恥的典範!

新聞報導當中提及的少女,高呼的是「平反六四」,算是刑事恐嚇嗎?假設少女即使說粗言,又或者是更難聽的說話──例如「某人不得好死」或「呂志偉小心六四怨魂來搵你呀!」,這顯示只屬表達意見的方式,完全不構成任何實質威脅。假如少女高呼「我要斬死你呀!」,在公開地點、遠距離、十幾個警員保護、廿九歲大隻男與十八歲少女的力量差距等環境下,呂志偉會有可能感到驚恐嗎?以呂智偉的智商以及心理狀態,如果因此而受到驚嚇,那麼他一定不是正常人了。

從法律的觀點來看,警方用到「涉嫌刑事恐嚇」來拘捕示威的十八歲少女,絕對是違反法律原則,以及是純屬政治拘捕。

香港警隊知法犯法,無法無天,濫用職權,殘害百姓,已經不是甚麼新鮮事,但今次的事件,絕對是令人難以接受。香港警隊的形象,就是如此的被染污,如果由他們保護市民的生命財產,我們會放心嗎?難道香港警隊已經淪為二等公安,為中央服務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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