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5年11月9日

轉載:果然係專欄第三版(第174期)

2005年11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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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然係專欄第三版(第174期)
http://www.hkflash.com/diary/read.asp?id=tcshek&aid=13713319

今期「果然係網誌」的內容如下:

1. 殘酷的判決,古惑天皇要坐牢

請大家萬勿錯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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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酷的判決,古惑天皇要坐牢

「古惑天皇」陳乃明前天被法院判監禁3個月,新聞一發佈,網上留言版輿論不絕,有網民指法官判刑過重,又稱全力支持他提出上訴。法官判刑是否太重呢?一個因為分享侵權檔案而犯法的BT友,是否值得判監禁3個月?

最具爭議性的,是法官的說法。法官聲稱「發放檔案等同販賣翻版」,完全是不合邏輯!發放檔案,是沒有涉及個人利益的;販賣翻版,反而涉及個人利益。發放檔案和販賣翻版,是兩回事,是不一樣的!雖然兩者都會影響版權人的收入及利益,但法官勉強地把「發放檔案」及「販賣翻版」之間加上等號,是不合理的。如果「發放檔案」等同「販賣翻版」,那麼「出街」是否等同「示威」?「與朋友飲茶」是否等同「非法集會」?

雖然那法官的理據不合邏輯,但判刑已經是最輕的了,3個月已經是極限了。可是,法官處理「古惑天皇」事件如同廿三條般倉促,未免太極端吧!

BT的確是網路分享的成就,盜版是知識產權的侵犯,是眾所周知的。但香港政府這次譬要入罪「古惑天皇」,只是向外國展示香港如何開創「BT案」的先河,侵犯私隱權和網路資訊自由,這是否合理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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